宜春市2012年中招工作规定
根据《江西省2012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和《江西省2012年中等学校秋季招生简章》精神,结合我市中招工作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中等学校招生
(一)报名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二考合一(统称为中考),所有应届初三学生必须报名参加考试。以参加中考人数核发初中毕业证书(初三下学期分流进入职高的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中等学校招生报名的类别划分为三类:1.高中类(含重点高中、重点建设高中、一般高中),2.高、中职类(含高职、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校),3.师范定向类(定向培养农村小学和幼儿园师资的院校)。考生报考类别按考生第一志愿划定。
中考报名时间定于4月10日至4月16日,逾期不予补报。
1.考生中考报名时,同时填报志愿类别和具体学校志愿(包括统招志愿、均衡招生志愿、择校志愿)。考生志愿由考生和家长自主决定,各学校和中招办不得违背考生意愿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更不能包办代替。
2.报考师范定向类志愿的考生必须是志愿从事农村教育事业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且必须是需求县(市、区)的生源。所有考生均须按照宜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的通知》(宜市教师字〔2012〕5号)进行面试和体检。
3.报考普通高中均衡招生志愿的考生,只限于在籍直升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对正常转移学籍、休学和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在籍直升生资格,由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报市中招办备案。
4.省级重点中学原则上统招生只招收应届直升初中毕业生(含2011年4月10日前曾休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下同)。中招办和各中学要严格把好资格验审关,谁审查谁负责。
5.应届初中毕业生将家庭户口簿交至就读学校报名。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6.往届在校初中毕业生持初中毕业证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县(市、区)中招办指定地点报名。
7.初三下学期分流进入职高的学生,在继续完成初中学业后,由接收学校组织持初中学籍表到县(市、区)中招办指定地点集体办理报名手续。该部分学生报名、考务费由接收学校承担。
8.报考普通中专和高职学院有加试、面试要求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加试、面试。
9.凡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良好、身体健康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青年,不受年龄限制,均可报名免试进入三年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高和技校学习。具备免试入学资格者凭初中毕业证到选报的三年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高和技校及其报名点办理报名有关手续,不接纳函报。
10.初中借读学生原则上一律回户口所在地报考。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借考者,须经借读地和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中招办同意,报市中招办审查批准后方可在借读地报考。
11.考生报名时须交报名、考务费。其中报名费2元,文化考试费49元,理化实验操作考试费12元,体育考试费8元;报成人中专免试生每人交报名费20元。各县(市、区)中招办在收齐各中学报名点的报名和考试费后,于4月20日前将报名及考务费总额统一汇缴至省教育考试院。
12.实行网上报名。4月10日前,报名点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江西教育网录入考生报名信息和数码拍照,并发放考生报名序号及密码条。4月10日至4月16日,考生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江西教育网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和填报志愿。考生确认网报信息后,在打印的《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签字。
13.省重点中学和重点建设中学是否纳入同批次填报志愿由各县(市、区)确定。
(二)考试
14.考试科目
思想政治与历史合卷(开卷考试)、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测试,听力测试时间为20分钟)、物理、化学(物理与化学实行同场分卷考试)、地理与生物合卷(闭卷考试)、理化实验操作、体育。
英语听力测试方式: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各考场统一播放由省教育考试院配置的录音磁带。
15.考试命题及计分方法
思想政治与历史(合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考试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和评分意见。各科满分成绩分别为:思想政治与历史合卷120分(其中思想政治70分,历史50分);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其中听力25分),听力残疾的考生可凭听力残疾证明或三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专项鉴定证明选择英语听力免试,其英语科目总分按考生笔试分数×1.26计算,也可选择参加英语听力测试,二者都选的以英语听力测试成绩计算总分;物理100分;化学100分。地理与生物合卷,由全市统一命题、印卷和制定评分意见,满分50分(其中地理25分、生物25分)。
根据赣教办字〔2006〕62号文件的规定:只允许通过全省统一招标的、由江西省新华书店发行的、外壳印有“江西省教育技术装备站监制”字样的科学计算器品牌及型号进入中考数学考场。
中考体育30分(其中测试成绩21分,平时成绩9分),具体办法按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宜市教中招字〔2012〕3号)文件执行。
中考理化实验操作考试10分,具体办法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中考实验操作考试的工作意见》(宜市教备字〔2012〕2号)文件执行。
中考满分总分770分。
16.考试时间
文化统一考试时间为6月17日至19日,6月18日17:00至18:00地理与生物综合科目考试,其他科目考试时间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进行。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时间为5月7日至10日。体育考试时间为4月23日至5月20日期间,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确定。
17.考试地点及监考
考点设置要相对集中,在保证试(答)卷和考试安全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根据既方便考生又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统筹设置中考考点,有条件的县(市、区)考点要尽量集中在县城。凡报考师范定向生的考生,单独编排考场。县(市、区)中招办要严格按要求设立考点、考场并写出书面报告交市中招委审查同意后执行。考试实行循环交叉监考。
18.阅卷、统分、登分
实行网上阅卷。考生的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是否允许考生查分,由各县(市、区)自定,但不能查卷。
(三)关于招生计划、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组织录取的规定
19.各县(市、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招委会确定并下达。各县(市、区)将市招委会下达的招生计划分解到所辖各高中阶段学校。
20.市、县(市、区)应将所管辖的省重点中学和重点建设中学统招计划50%的比例,分配到生源所属初中学校。为加大扶持农村和城区薄弱初中的力度,先从均衡招生计划中拿出10%根据生源情况专门分配到农村和城区薄弱初中学校,剩余计划再根据生源情况均衡分配到所有初中学校。城区薄弱初中由各县市区中招委确定,报市中招委备案。各县(市、区)均衡招生分配方案报市招委会和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21.中招录取严格尊重考生志愿。中等学校招生录取顺序为:培养农村教师的定向生,省级重点中学和省级重点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建设中学和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一般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高、中职类院校。重点中学(含重点建设中学)录取顺序为,统招生录取、均衡招生录取、择校生录取。
22.报考师范定向类的考生纳入省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划定;省重点中学、重点建设中学和市重点中学的录取分数线由所属中招委划定并报市中招委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23.均衡招生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比照招生学校统招分数线下降55分划定。一次未完成的均衡招生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考生均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4.师范定向招生采用全市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县(市、区)应按考生填报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全面均衡,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办法。录取师范定向生而又要求读重点高中的,不得作为统招生录取。省重点高中和重点建设高中统招生(含均衡招生)录取按考生(含未录取的师范定向生)志愿和统招计划数(均衡招生分学校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5.普通中学是否招收特长生由学校自定。特长生招生人数控制在统招生人数的5%以内,各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由所属中招委认定后,报市中招办备案执行。特长生的专业情况由学校所属县(市、区)中招办负责考核并报市中招办审批。特长生的录取分数线按招生学校统招文化分数线的70%划定,招生学校参与特长生专业考核和录取全过程。
26.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三限”政策。各学校必须根据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和收费标准招收学生,不得超计划、降分数、超收费标准违规招生。择校生人数不得突破当年招生计划的30%。择校生分数线由所属中招委审定。择校生收费标准按宜市教字〔2004〕141号文件,由学校所属中招委审定,但不得以争抢生源为目的随意降低收费标准。各校所定择校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和收费标准均须报市中招办备案同意。
27.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各类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市中招委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诚信招生,规范招生行为。
28.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宜春学院高安校区师范类面向全市招收应届初中生,培养大专学历层次的农村教师以及三年制中师学历和五年一贯制的农村幼儿教师。具体招生办法及招生计划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的通知》(宜市教师字〔2012〕5号)文件执行。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面试办法另行下发。
29.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由市中招办统一办理录取。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凭市中招办打印的《宜春市2012年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分别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0.客商子女可以不受户口限制在我市参加中招考试和录取。客商子女不在我市参加中考而要求到我市就读高中,凭当地县级以上中招部门出示的中考成绩证明办理录取手续。
31.中心城区省级重点高中(宜春中学、宜春三中)划为同一批次填报志愿,即考生报考省重点高中只能在宜春中学、宜春三中之间选报一所,考生填报的省重点高中统招志愿和均衡志愿必须一致。根据考生志愿,按统招计划减去特长生计划1:1比例分学校划定统招分数线,比照学校统招分数线下降55分划定均衡招生最低控制线。继续允许宜春三中统招招收历届初中毕业生。已经统招和均衡录取的考生,其他学校不得接收。接收没有填报本校志愿的考生,学校应按标准收取择校费。袁州区考生报考宜春中学时,有意向选择校区的考生在中考填报志愿时选择好校区(宜春中学北校区、宜春中学南校区),考生录取到宜春中学后,作为学校分配学生到南、北两个校区的参考依据。
(四)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32.在按赣教考字〔2012〕5号文件执行基础上,遵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拥军优惠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文件精神,增加“现役军人子女、1—4级残疾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加10分”条款,将“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加10分”调整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加15分”。
二、中考中招改革县的考试与招生
33.为加快推进我市中考中招改革步伐,在宜丰、铜鼓、靖安、奉新四县中考中招改革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增加上高、万载两县进行中考中招改革。中考中招改革县的考试与招生按《关于印发<宜春市2010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教字〔2010〕16号)文件精神制订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三、中招工作的组织领导
34.各县(市、区)中招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中招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引导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职学校,努力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争取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大体相当,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要加强师范定向招生的协调工作,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确保完成定向培养计划。
35.实行属地管理。各普通高中均不得跨县(市)招生。市直高中在班额不突破50人的前提下,招收袁州区以外的生源总数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总数的5%,学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随父母或监护人迁移的除外)。
36.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执行省定班额标准,拟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划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37.加强录取结果和学籍管理。由市中招办统一建立全市高一新生录取库,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建立全省高一新生录取库,并以录取库为依据,按规定要求建立新生学籍库,各学校学籍库学生必须与录取库学生一一对应。各普通高中违反规定跨区招生、超计划招生、线下招生,所招的学生不能办理学籍,不准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38.实行普通高中限时招生管理。全市于7月5日之前向考生、社会公布中考成绩,9月1日之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10月10日之前将高一新生录取库报省教育考试院。
39.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局长是本级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教育局与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所属学校逐级签定规范招生行为责任书。
40.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管理。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严禁学校擅自发布招生广告。招生学校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向考生和家长宣传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录取原则、资助政策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公布虚假的招生广告,严禁进行误导性宣传。任何学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各招生学校为招揽生源进行有偿招生,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学校以提供生源为由向招生学校索取费用,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欺诈行为。
41.各县(市、区)中招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遵照省教育厅、省中招委《关于整治中招秩序规范招生行为的紧急通知》(赣教中招字〔2006〕3号),宜春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春市规范高中阶段招生秩序的意见》(宜市招字〔2006〕2号)和《关于印发〈宜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宜市教字〔2006〕7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高中阶段招生秩序。
42.各县(市、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全程参与中招工作,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监督机制,设立中招工作举报电话、举报箱,认真接待群众来访,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人员,坚决制止和杜绝不顾考生切身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隐患的各种违规招生现象。
43.各县(市、区)中招部门要认真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加大中招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做到“四公开、两监督”,即公开学校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群众监督。
44.各县(市、区)中招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招生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得循私舞弊。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中考的工作人员,要向同级招委和中招办报告,自觉回避招生考试中需要回避的工作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