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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余中考优惠加分政策的具体规定

来源:江西中专招生网  时间:2012-06-05 00:00:00  阅读:62  复制链接  字号:

 

 

2012新余中考优惠加分政策的具体规定

1.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6]3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获奖与中考加分脱钩,即初中阶段学生参加的各项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获奖只作为一种荣誉,不再享受中考加分政策。

2.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女家庭子女中考加15分、独生儿子加10分,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

3.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加10分。

4.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运动会获得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10分。享受体育项目优惠加分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供运动成绩证书、秩序册、成绩册等原件。具体竞赛项目见《江西省2012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

5.初中阶段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展演活动获得文艺、美术、书画、摄影作品一等奖的加10分。具体见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第四届中小学生、幼儿艺术展演活动获奖情况的通报》(赣教体艺字〔2009〕41号)。

6.烈士子女加20分,因公牺牲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加10分。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考生加10分。

7.其他的优惠加分条件按《江西省2012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执行。

8.考生能享受几种优惠时,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种,不能累计加分。属享受优惠的考生均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县(区)中招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影印件(影印件须经中招办主任签字、盖章认可)进入档案。凡出具证明的单位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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