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办的中专学校排名诉讼标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上的经典问题,同时也是教学中的一个重点与难点。围绕该问题,学理上有旧说(实体法说)和新说(诉讼法说)等理论的争议,前者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作为判断标准,而后者以当事人向法院所提出的案件事实与诉讼请求作为判断标准。而我国的通说将诉讼标的定义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其更为接近于旧说。
但这一定义采取了两个标准,既有权利,又有法律关系。就权利而言尚好理解,一般是指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形成权等权利。而法律关系则是一个可大可小的概念,最大可以大到民法法律关系,最小可以小到基于某个法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因此,通说对于诉讼标的的判断标准是动态而模糊的,由此在应对具体实践问题时常常捉襟见肘。由此有必要从具体的案例(包括设例)入手,对通说进行必要的检讨与反省,从而能得以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回应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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